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的通告
自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3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或急诊者,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最低分别不得低于700、400、200元。
自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3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或急诊者,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最低分别不得低于700、40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