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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学堂 | 违规吃喝不可有,“饭桌违纪”应远离

发布时间:2025.07.12 阅读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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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有关党员干部违规吃喝问题

2025年4月5日,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有关党员干部违规聚餐饮酒,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月4日,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张建(曾任湖北省黄梅县委常委、下新镇党委书记)返回湖北老家祭祖,位于金牛区的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黄小松安排该公司接待人员向明辉到武汉租用车辆、携带酒烟为张建提供服务。当日,张建联系下新镇政府原二级主任科员殷士国(已退休),商定邀请原同事聚餐。4月5日中午,张建、殷士国和黄梅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罗盘军,黄梅镇人大主席桂黎军,黄梅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陈贤龙,下新镇财政所所长商敏等人在某餐馆聚餐。罗盘军先行离开后,黄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波和濯港镇党委副书记陈浩到达餐馆聚餐。除陈贤龙、商敏、向明辉、殷士国及其妻外,其余聚餐人员饮用向明辉提供的高档白酒。餐费由向明辉、殷士国支付。当日下午罗盘军死亡,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4.35毫克/100毫升,诊断结果系心源性猝死。事后,黄梅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潘郭华隐瞒张建和黄梅县多名党员干部违规吃喝等信息,经黄梅县委书记马梁同意,报送黄冈市委办公室。黄冈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余友斌修改报告时,隐瞒张建真实身份,删除聚餐人员数量等信息,对由谁付款模糊化处理,经黄冈市委书记李军杰同意后,上报省委办公厅。
问题发生后,湖北省、四川省纪委监委和中国中铁纪委提级办理,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处分。给予张建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给予殷士国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照二级科员调整退休待遇;给予黄小松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给予桂黎军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给予王波、陈浩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陈贤龙、商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潘郭华、余友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军杰对上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马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报送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准确上报罗盘军非正常死亡事件情况,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梅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建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给予其诫勉处理。


典型案例2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千岭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等违规吃喝问题
2025年4月27日,千岭乡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和有关党员干部违规聚餐饮酒,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千岭乡党委副书记吴行舟邀请千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张金国,人大主席罗桂冬,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吴平,党委委员、副乡长黄振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凌峰,党委委员、组织委员方健,党委委员许涛,党委委员、宣传委员黎溢阳,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张林海,副乡长何兵、石文华,党政办主任胡伟,毛坝村党总支副书记石彬彬,县公安局千岭派出所所长洪志鹏参加其在某餐馆组织的聚餐,胡伟协助订餐。当晚,吴行舟、吴平、张林海、黄振华、何兵、胡伟、石彬彬7人饮用白酒。当天,张金国、罗桂冬为值班带班领导,黎溢阳在县委党校学习、未履行请假手续。吴行舟饮酒过量,餐费未支付,4月28日凌晨因胃内容物返流窒息死亡。事后,聚餐人员筹集资金给予死者家属补偿,约定责任免除、保密等事项。张金国还联系一些企业给予死者家属资助。
问题发生后,安徽省纪委监委提级办理,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处分。给予张金国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给予李凌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给予罗桂冬、黎溢阳、张林海、胡伟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给予黄振华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给予石彬彬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吴平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给予何兵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给予方健、许涛、石文华、洪志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安庆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宿松县委、县纪委监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安庆市委组织部、宿松县委组织部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到位,给予安庆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君毅(临时负责市委工作)诫勉处理;给予安庆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耿延强诫勉处理;给予安庆市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林云飞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宿松县委书记曹晓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宿松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文刚诫勉处理;给予宿松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林胜利党内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严禁参与的20类违规吃喝情形要求




01

不准参加公款宴请     

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02

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

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03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04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05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请   

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06

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07

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08

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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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以下饭局需警惕


01

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

02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03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04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05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06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07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08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09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10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11

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老乡会   

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12

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八十二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